起 诉 书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时许,冯某某(另案处理)手机联系被告人严某某要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严某某家中借舍一晚,被告人严某某表示同意。后冯某某、石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到达被告人严某某家中。冯某某将其伙同石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人于2019年12月11日19时许在琼海市中原镇排塘村委会书田村安置区梁某某板房处,持枪型疑似物、爆炸物故意伤害梁某某等人事宜告知被告人严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追捕,冯某某等人请求在被告人严某某家住一晚, 严某某出于朋友情谊同意冯某某等人在其家中过夜。2019年12月12日5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严某某家中将冯某某、严某某等人抓获。
另经查明,冯某某、石某某、何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立案,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相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冯某某等人刑事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书证;
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4.证人证言:石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明知冯某某等人涉嫌犯罪仍为其提供处所,帮助冯某某等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不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庞启程
检察官助理:廖光平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被告人严某某手机1部,现
存放于琼海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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