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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等三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月**日,身份证号6123281976********,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现住镇巴县**街道**号,系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重天KTV娱乐会所股东。2006年6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2月5日因赌博被镇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紫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月**日,身份证号6123281984********,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现住镇巴县**镇**社区**委**组,无业。2019年9月9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罗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6123281982********,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现住镇巴县**镇**村**组,无业。2019年9月11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姚某某、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1999年3月15日傍晚,被告人严某某在镇巴县小洋镇潘家河康某某餐馆中遇到被害人张某甲,二人因口角引发纠纷,张某甲持矿泉水瓶和石块殴打严某某,严某某见势逃跑。后严某某为了报复张某甲,准备了一把长刀。当晚23时许,张某甲与朋友张某、马某某等人吃夜宵路过县城民主街时,严某某持刀冲出对张某甲乱砍,致张某甲背部和手臂受伤,在同行人员马某某等人的制止下,严某某乘乱逃离。张某甲被严某某砍伤后造成失血性休克,在镇巴县中医院抢救下脱离危险。事后二人通过中间人和解。经镇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左前臂、左背部刀砍伤致中度失血性休克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二、2010年8月12日,被告人严某某经营某酒店中餐厅,雇佣王某某为采购。2011年3月22日上午,严某某在中餐厅请客时发现娃娃鱼价格过高,将供货商庞某某叫到中餐厅核实,经庞某某证实,王某某曾几次在其店内买过娃娃鱼,单价每斤160元,而王某某到中餐厅是以220元报账,共得利400元左右。核查中严某某认为王某某在购买牛柳中得利5500元。为查清王某某是否还勾结其他供货商吃好处,严某某让王某某跪在地上并对其殴打,期间柳知军(另案处理)用拳头击打王某某头部,严某某以王某某是自己的兄弟,别人不能打为由制止。由于王某某被严某某殴打,产生恐惧,便称拿了供货商30万元的好处,严某某让王某某在酒店805客房开房查账。当晚8时许,中餐厅财务人员张某、经理覃某某、收银员谭某被严某某通知带上供货单等票据到805房核实账务,严某某叫来张某某(另案处理)记录对账情况。因账面无法确定王某某是否存在吃回扣、骗取中餐厅钱财的问题,严某某对其进行了殴打。随后,严某某又通知供货商齐某甲、齐某乙、代某某、何某某、马某某、陈某甲等人逐一来到某酒店805客房,核实是否存在与王某某勾结、合伙谋取中餐厅利益问题。因供货商代某某等人夜间不愿前来,严某某便指使柳某某、张某某开车前往供货商人家中,将其带到某酒店805客房。核查中,严某某当着供货商的面对王某某进行殴打,但所有供货商始终不承认与王某某勾结的事实,无奈之下严某某只好让供货商逐一离开。至3月23日8时许,账务核查才结束。在核查中,由于供货商代某某态度坚决,严某某便以不承认不准离开的方式拘禁代某某六小时左右。供货商陈某甲在核查中拒不承认与王某某勾结等问题,被严以抽耳光的方式进行了殴打。王某某当晚被严某某采取殴打等方式非法拘禁12余小时。

三、2011年3月24日上午,被告人严某某通知王某某、陈某甲到泾洋派出所处理问题,期间严某某动手对陈某甲实施殴打,殴打中陈某甲的姐姐陈某乙赶到劝阻,称愿意替妹妹处理问题。随后双方离开派出所,严某某为发泄不满,对在泾洋派出所门外的王正强进行了踢打。数天后的一个早上,严某某再次到泾洋派出所报警,并将供货商陈某甲、代某某、李某某等人通知到派出所处理。处理中发生争执,严某某以脚踢和抽耳光的方式殴打李某某、陈某甲夫妇,殴打中被民警制止。此后两三天的一个早上8时许,严某某独自来到县城农贸市场陈某甲店内,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抓扯。严某某持一铁勺殴打李某某、陈某甲夫妇。前来劝阻的陈某乙为息事宁人,答应自己愿替妹妹陈某甲做主,按严某某的方式处理纠纷,严某某才离开。

四、2011年3月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害人李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到某酒店中餐厅,与被告人严某某协商处理为中餐厅供菜期间价格问题。严某某要求从其怀疑陈某甲供菜有异常之日开始,此后所有食材在原单价上每斤减去1元,经照此计算,严某某将中餐厅欠陈某甲菜款34266元全部减完,陈某甲还需倒补600元给严某某,陈某甲在陈某乙的劝导下,向严某某支付了600元。被告人严某某在核查其中餐厅与供货商账务期间,以王某某与供货商勾结拿好处并造成中餐厅损失为由,迫使王某某出具一张10万元的欠条。2016年王某某办“学酒”收礼后,向严某某支付现金1万元,下欠9万元未支付。同时在核查期间,陈某甲、齐某甲、齐某乙、李某某、代某某被迫按照严某某的要求处理账务,具体为:欠齐某某21000元,按70%结帐,扣除齐某甲7000元;欠齐某乙12600元,按60%结账,扣除5400元;欠李某某7500元,扣除5500元;欠代某某4600元,扣除4600元;欠陈某甲34266元,扣除34266元。共计敲诈5人货款56766元。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家属退还了敲诈的66766元,并取得六位受害人的谅解。

五、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严某某的司机王某(不起诉)、张某某(不起诉)将严某某的猎豹越野车停放在镇巴县城河滨大桥“枫林晚宾馆”门前,因压坏了刘某某放置的禁止停车示意牌,随后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刘某某用被压损的示意牌拍打严某某的猎豹车前叶子板,王某、张某某因要去接严某某即驾车离去。二人接到严某某后,遂将此事告知严某某,严某某便带领王某、张某某来到“枫林晚宾馆”门前,严某某、王某乙对刘某某及其丈夫马某某进行殴打,期间引来大量群众围观,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六、2016年秋季,被告人严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在镇巴县城九重天娱乐会所四楼其办公室及其北门社区北城东岸2804室住处开设赌场,组织人员以麻将牌为赌博工具,以赌注为100元起注“推条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严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严某某为了其所开设赌场的持续经营,便联系被告人姚某某,让其联系、召集他人参与赌博活动。姚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便联系参赌人员到严某某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其个人非法获利4000元。被告人罗某某为了从严某某所开设赌场组织的赌博活动中获取利益,积极参与赌博活动,并为其他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以查账为由,殴打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达12余小时;随意殴打他人;在处理账务时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合计156766元,其中既遂66766元,未遂90000元;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严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联系并召集他人参与赌博活动,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为其他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等直接帮助,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卫东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紫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09163****;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353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涉案光盘二张。

4.随案移送物证:麻将机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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