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检刑诉〔2019〕1440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乡**路**组**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乡**路**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9日临时羁押于四川省成都市看守所,2019年5月2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18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严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6********,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园**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年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日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栋**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栋**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5日至19日被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栋**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年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日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3********,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社区**组,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房。曾因犯盗窃罪2012年8月7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年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日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乙、肖某某、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颜某某、王某甲、严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8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决定合并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9月30日两次退回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03时许,被告人颜某某、严某甲、王某甲与陈某某(音,另案处理)从六盘水市钟山区川心小区酒吧喝酒出来准备到严某甲的店继续喝酒,走到“**竞网咖”旁的小卖部时遇到龚某某、吴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颜某某约龚某某一起去喝酒,龚某某拒绝,颜某某与赵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赵某某三人往“**竞网咖”走,陈某某、颜某某看到后在“**竞网咖”楼道将赵某某拦下,与赵某某发生争吵,严某乙、王某甲随后跟上,严某乙便用一个啤酒瓶将在赵某某头部、手臂部,颜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对赵某某拳打脚踢,致使赵某某右手掌、中指、右额骨、眼眶等部位被打伤。经鉴定,赵某某因外伤致右肩部、右上肢多处皮肤裂伤并遗留疤痕形成属轻伤二级。
2019年3月22日晚上,被告人肖某某、肖某某的女友王某乙、涂某甲等人与被害人涂某乙、涂某乙的妻子王某丙等人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宏路口“纵恒网吧”包房内打麻将至次日凌晨,肖某某输钱并欠涂某乙1850元钱,几人离开时王某乙称涂某乙与王某丙打假麻将,肖某某未还向涂某乙借的赌资。2019年3月26日23时许,肖某某知道涂某乙在“纵恒网吧”包房内打麻将,便打电话给被告人严某甲、罗某某和其朋友李阳(音,另案处理)、任某某(在逃,另案处理)、杨某某(音,另案处理),称有人打自己的假麻将,让几人帮忙,并让罗某某邀约朋友过来帮忙。3月27日03时许,严某甲、罗某某等人相继赶到钟山区德宏路口众恒网吧,几人从网吧包房强行将涂某乙带出并带到严某甲驾驶的黑色本田贵B****0轿车上,几人将严某甲带到钟山区德坞老街后面铁路桥旁边,肖某某以涂某乙打假麻将为由,让涂某乙拿出18880元人民币解决,涂某乙称没有那么多钱,严某甲、肖某某用棒球棍对涂某乙进行殴打,任某某持刀抵在涂某乙的脖子上威胁涂某乙,后肖某某让涂某乙偿还打假麻将赢的3600元,涂某乙从身上拿出1620元钱给肖某某,肖某某让涂某乙把剩余的2000元拿出来便让涂某乙离开,涂某乙打电话给涂某甲借钱未果,最后肖某某等人将涂某乙带到火车站与涂某乙的朋友协商让涂某乙次日请客吃饭,双方协商好后各自离开。案发后,依法扣押从肖某某的住处搜出赃款1000元。
2019年3月29日,严某乙在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民警抓获归案,在严某乙的协助下,在肖某某家中将肖某某抓获归案,肖某某又协助民警抓获罗某某,罗某某在得知民警要对其进行抓捕后,在家中等待民警,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严某乙积极赔偿涂某乙,取得涂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赵某某、涂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肖某某、严某乙、罗某某、颜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天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乙、颜某某、王某甲、肖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严某乙、王某甲共同故意伤害赵某某身体,致赵某某轻伤(二级),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严某乙、罗某某非法剥夺涂某乙人身自由,并对涂某乙实施殴打行为,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在肖某某、严某乙、罗某某三人共同犯罪中,肖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严某乙、罗某某起帮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严某乙、罗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肖某某、严某乙到案后协助民警抓获同案犯,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罗某某知道民警在对其进行抓捕仍在家中等待民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严某乙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严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对罗某某宣告缓刑。
在颜某某、严某乙、王某甲三人共同犯罪中,颜某某、王某甲、严某乙行为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颜某某、王某甲、严某乙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琦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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