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镇**村**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严某某利用担任石家庄**物流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营业部经理的职务便利,私自修改**公司与客户(**科技有限公司集采部)每月对账单,后**公司将运费汇入严某某指定的账户(户名:马某某),马某某收到运费后将21笔运费共计683438元全部转入严某某账户,严某某将运费占为已有,现被告人严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50万元并达成协议后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严某某基本情况及照片、到案经过、石家庄**物流公司出具的委托书、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被告人严某某用章记录证明、谅解书及赔偿协议、月结服务合同及银行凭证、马某某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证人陆某某辨认被告人严某某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系主动投案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莉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户籍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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