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严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1199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街道**大道**商住楼**单元**室(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姜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于2020年3月3日,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口罩广告的方式,骗取姜某某(海门籍)人民币6600元。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严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莉
检察官助理:季晨程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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