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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之一,现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6月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人严某某经营的诺森通讯器材门店开设了消费金融分期业务,为在门店购买手机的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严某某伙同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区域业务经理庞某某(已起诉)与业务员刘某某(已起诉)及中介人员,以无息或低息办理贷款、贷款套现等理由为诱饵,利用被害人潘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手机消费贷款,套取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至诺森通讯器材账户的贷款人民币4962元,并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赃。

2、2018年7月,被告人严某某多次向被害人王某甲借款共计人民币130000元,到约定的还款日期后,严某某虚构VIVO手机柳州区域代理的项目,并说服被害人王某甲将该13万元投入到VIVO手机柳州区域代理的生意中,以此免除自己的债务,实则将该13万元用于网络赌博。2018年8月1日至11月19日,被告人严某某又以合伙经营VIVO手机柳州区域代理项目,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投资款人民币3806820元用于网络赌博。

2018年11月19日19时20分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柳南区**路**商贸**栋**单元**室将被告人严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郁凡

代检察员:韦巧梅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量刑建议书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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