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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镇**村**号,2010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8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严某某从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家居**区**栋**号的“**”店铺离职。2019年10月15日至20日期间,被害人谢某某联系严某某要求从“**”店铺订购货物,严某某向谢某某隐瞒其已离职的事实,并假冒该店铺员工,在成都市成华区**大道**村**组其租住房附近,通过微信联系谢某某承诺向其出售“**”店铺的货物。严某某骗取谢某某支付的货款8000元后,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自己的欠款。谢某某在多次催严某某发货或退款未果后报警。严某某被民警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了谢某某支付的货款,取得了谢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扣押、提取、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盗窃犯罪前科的量刑、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四十二条、五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被告人严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桂

检察官助理 周丹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取保候审住所地系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

4.起诉书八份、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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