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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住孝感市**路**楼**。2016年1月21日,严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期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伪造其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养护上海总部)签订的代理协议,以出让孝感****养护中心股金为由,以每股65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程某某出卖20股,共计骗取被害人程某某130000元人民币。2019年8月,被告人严某某冒称房东,将孝感市**区**街**村***号*楼出租给被害人吴某某、严某甲夫妇,并以收取定金、押金及房租为由骗取吴某某、严某甲夫妇人民币18000元。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严某某自营孝感*****养护中心(位于孝感市**馆***园)以帮助被害人倪某某儿子喻某某提高视力、收取治疗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倪某某人民币8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均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拭目康湖北区域代理协议、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倪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隐瞒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建斌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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