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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小**镇**村上****号。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于2017年8月2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起,被告人严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发布虚假销售口罩的消息,诱骗他人向其购买口罩并在收到被害人支付的货款之后将其微信拉黑。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严某某骗得被害人万某某口罩货款2878元(人民币,下同)、骗得被害人倪某某口罩货款500元、骗得被害人郭某某口罩货款1200元、骗得被害人薛某某口罩货款500元、骗得被害人黄某某口罩货款990元,共计 6068元。

被告人严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严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移动通信平台,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晓东

  检  察  员:赵劲松

2020年5月9日

附:

(一)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一份。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五)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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