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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36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园**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某某某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于2019年5月至7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园**房等地,以帮其冲业绩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男,30岁,北京市人)9500元,被害人罗某某(男,28岁,北京市人)7000元,被害人曹某某(女,27岁,北京市人)33000元,被害人包某某(男,38岁,北京市人)10000元,被害人宋某某(男,32岁,江苏省人)1000元,被害人赵某某(女,25岁,北京市人)1000元,共计人民币61500元。

被告人严某某后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已退赔上述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手机照片一张;2.书证:收据、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截屏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欣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京:北京市朝阳区**乡**园**号楼**单元**,电话15600******

2.卷宗5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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