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镇**村。2019年9月2日被唐山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4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被告人严某某申请注册了一个名为“******”、注册性别为女的微信账号。同月16日通过被害人张某某好友添加后,其冒充离异妇女的身份与被害人聊天,以搞对象、视频聊天为由向被害人骗取人民币6666元和400元;其告诉被害人真相后以归还被骗钱财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退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7166元,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钱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庆文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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