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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917号 

  被告人严春芳,女,******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东湖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垦殖场**大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春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严春芳在本市东湖区三经路、象山北路北京银行、叠山路大众购物中心、省胸科医院附近,二十一次向卢某某出售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给吸毒人员卢某某,具体如下: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严春芳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某;

同月15日,被告人严春芳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某;

同月17日,被告人严春芳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某;

同月19日,被告人严春芳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某;

同月20日,被告人严春芳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某;

同月21日,被告人严春芳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某;

同年5月14日,被告人严春芳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某;

同月15日,被告人严春芳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37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某;

同月16日,被告人严春芳将二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74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某;

同月17日,被告人严春芳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37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某;

同月18日,被告人严春芳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37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某;

同月24日,被告人严春芳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37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某;

同月27日,被告人严春芳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37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某;

同月28日,被告人严春芳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37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某;

同年6月4日,被告人严春芳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某;

同月10日,被告人严春芳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某;

同月15日,被告人严春芳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某;

同月17日,被告人严春芳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某;

同月22日,被告人严春芳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某;

同月25日,被告人严春芳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某;

同年7月1日,被告人严春芳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某。

同年7月2日,被告人严春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严春芳的供述与辩解。

4.严春芳、卢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春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春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二十一次向他人出售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春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春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克刚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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