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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666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海门市**镇**路**号,暂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村**号**幢**单元**室。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上家微信账号******(昵称:猜(有事弹语音))购买淫秽视频,后采用其微信账号******(昵称:A—辣条备用chm2666)通过微信朋友圈贩卖淫秽视频的方式牟利。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严某某向购买人王某某贩卖淫秽视频261段,非法获利人民币166.64元。经鉴定,出售给王某某的252个文件为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上述时间、地点向被告人严某某购买淫秽视频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淫秽视频广告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予以佐证。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从持有人王某某处调取到王某某手机中涉案的淫秽视频668段。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从送审的261段视频文件中,252个文件均含有淫秽内容。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严某某到案的经过。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严某某的身份信息。

6、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斌宏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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