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严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尤溪县**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尤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严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多次通过手机微信、银行卡向王某某、林某甲、雷某某、林某乙、余某某、韩某某、彭某某、蔡某某、罗某某、林某丙、林某丁、陈某某、詹某某、罗小青等人收注“六合彩”,收注金额共计人民币845589元。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严某某在尤溪县**镇**家园*幢****室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严某某家中依法扣押黑色VIVO-X20手机1部、红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六合彩”书籍4本、笔记本4本、“六合彩”码单6张及手写记录散纸13张。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417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手机微信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交易流水账单、码单统计表、手写码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林某甲、雷某某、林某乙、余某某、韩某某、彭某某、蔡某某、罗某某、林某丙、林某丁、陈某某、詹某某、罗小青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扰乱市场秩序,非法揽注金额达人民币84558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青
检察员:邱玉清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6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赃款人民币141708元由尤溪县公安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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