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75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2019年7月18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晚,被告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H0****轿车,自北向南行驶至104国道复线前园村路段处(该路段属于施工中未验收交付使用的道路),与同向的行人张某甲满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满死亡及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严某某让其妻子章某甲冒名顶替驾驶员,自己逃离事故现场。被告人严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严某某主动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严某某家属赔偿死者张某甲满家属人民币20万元,未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户籍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非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台州市公安局关于进—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理立案工作的通知、司法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接受证据清单、收条;
2.证人证言:张某乙君、章某甲、黄冬花、周某某、章某乙、汤某某等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家属张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意见书、检验报告、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车辆鉴定报告及照片;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非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饮酒后在施工中未验收交付使用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严某某羁押在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宗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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