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村**号。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严某某为谋取10000元人民币的报酬,受雇于他人运送11名无合法证件的缅籍人员到保山;当日严某某驾驶云******号车辆由盈江出发到达芒市**接到11名缅籍人员,随后被告人严某某驾驶车辆乘载11名缅籍人员沿320国道,一路采用绕关避卡的方式躲避检查,在途经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寨口时被查获,当场从其车内查获无合法进入中国内地证件的11名缅籍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运送11名无合法进入中国内地证件的缅甸籍人员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双燕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被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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