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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8〕406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安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严某某将一条蟒蛇死体带回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的家中,后将该蟒蛇死体与赤练蛇、小鳄龟混合一起泡制药酒,放置于其家中。2018年初,被告人严某某将该药酒在安岳县周礼镇等乡镇出售。2018年3月3日,被告人严某某在周礼镇出售药酒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挡获,现场查获泡制药酒的蟒蛇等动物。经鉴定,泡制药酒所使用的蟒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缅甸蟒。蟒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2.蒋某某、康某某等证人证言;3.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瑜聪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计167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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