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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166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41975********,汉族,硕士研究生,四川省遂宁****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区**乡*街**号,住四川省遂宁市**区**路**号**小区**栋**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原籍。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犯罪行为地在本市,该院于同年6月1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期间,被告人严某某通过淘宝网搜索店铺,先后从位于本市辖区的许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许某某”网店,购得带开槽夹管的改版限位锁射钉器活塞筒钉管筒,以及从其他网店购得的射钉枪、消声器、钢珠等配件,在家中组装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枪一支。

2019年6月11日,海宁市公安局从被告人严某某处接受标有“J****”字样的疑似枪支一把。2019年10月14日,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标有“J****”字样的疑似枪支比动能为217.86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2019年10月15日,海宁市公安局将该枪支予以刑事扣押。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淘宝购物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枪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晓红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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