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5日、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贺某某(另案处理)于2015年1月26日成立湖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会真”),后资金短缺,贺某某与“陈某某”(未查明身份信息)为首的业务团队合作,由贺某某提供场地、由“陈某某”团队负责宣传和吸纳资金,吸收到的资金两方分成(500万以下,“陈某某”团队提成55%、贺某某公司提成45%)。
贺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在邵阳市双清区**4栋A座24楼成立长沙**服务有限公司邵阳**公司(以下简称“普信多”),被告人严某某为法人代表,负责向贺某某汇报公司及财物统计及转账工作,并提供银行卡给贺某某对公使用。“普信多”对外以“天瑞会真”的名义发放宣传单,以养老、旅游等项目为由向当地居民(老年人)发起集资,投资期限半年或一年,先息后本,每投资一万元,每个月利息200元。2019年4月“普信多”公司人去楼空。经查实,“普信多”公司共吸收了155人进行投资,金额共计320.5万元。
严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害人清单及涉案金额统计表、公司企业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合同书、宣传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刘某某、李某某、范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严某某、同案犯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严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严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中军
检察官助理:龚超珍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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