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城**区**栋**单元**室。因非法持有弹药,于2020年5月1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5月17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系退伍军人,也属于军事迷。2018年9月,严某某受聘在娄底**学院担任军训教官,9月中旬娄底市军分区组织娄底**学院3000余名新生在市射击中心进行实弹射击,使用的枪支为56式步枪,弹药为56式步枪实弹,严某某担任现场射击靶位的保障员。在新生实弹射击的过程中,因枪支老化故障多出现实弹卡壳故障,军分区在场人员有限且时间紧张,现场的安全员因时间比较紧张对实弹处理不当,致使部分军用子弹散落在地未收集处理。严某某出于兴趣爱好将未击发的22发完好的军用子弹捡起来收集并保存于自家卧室的柜子内。2020年5月11日11时许,公安民警对**租户进行清查时,在严某某住处一个红酒木箱子查获上述22发尚未击发的军用子弹。经鉴定,该22发子弹属于尚未击发的56式军用子弹。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严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军训实弹射击方案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曾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讯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强制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三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敬 琦
2020年11月19日
附:
1. 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38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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