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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 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91949********,汉族,文盲,农民,福建省泰宁县人,户籍地福建省泰宁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泰宁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福建省泰宁县**乡**村**号。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案材料,被告人同意认罪认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的父亲有一把勾勾铳(土铳)用于打猎,严某某19岁时其父亲过世,之后严某某就把其父亲遗留下来的勾勾铳(土铳)收藏好,经常用来山间田野里打猎。三十余年前,严某某到建宁县贩卖牛的时候,买了一把土铳,就使用自己购买的土铳用来打猎,一直使用到了2005年左右,由于公安机关对非法持有枪支抓的比较严,严某某便没有再使用土铳去打猎了。之后被告人严某某将其父亲留下来的勾勾铳(土铳)和自己购买的土铳藏在泰宁县**乡**村自己家卧室里面。2020年9月28日上午民警在**乡**村**号对严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线索进行核实时,被告人严某某主动带民警到其二楼右手边的卧室内将其放在橱柜边上的两把土铳、钢珠44克,黑火药交给民警。

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鉴定文书:明公鉴[2020]1069号,鉴定结果:严某某非法持有的两把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支鉴定书;6. 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益全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在福建省泰宁县**乡**村**号。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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