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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闽清县**镇**街**号。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于2009年8月3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白中派出所罚款500元;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于2019年8月10日被闽清县公安局白中派出所罚款200元。因非法携带枪支及无证驾驶,于2020年1月23日被闽清县公安局依法处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20时许,闽清县公安局白中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被告人严某某位于闽清县**镇**街**号的家中,当场查获并扣押鸟铳一支。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严某某所持有的鸟铳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闽清县看守所暂不予收押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庄

检察官助理:黄巧仙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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