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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62********,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宁强县**镇**村**组**号,农民。2014年12月22日因安装电网猎杀野生动物被宁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严某某使用逆变器、电瓶、细铁丝等设备,在其家房后山林内私设电网,用于猎捕野生动物出售牟利,在半个月的时间内先后捕杀黄麂2只、野猪2只和林麝1只。严某某将2只黄麂卖给大安镇村民闵某某,获利1000元,将其中1只野猪去毛分割后卖给舒家坝镇村民张某某,获利1000元,另一只野猪和林麝被严某某食用。经鉴定,严某某猎杀的林麝,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宗华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宁强县**镇宝**村**组**号。

2案卷2册,证据材料6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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