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严某某将家中存放的罂粟种子种植在盐边县**乡**村**社水库沟处的自家芒果地内。2019年11月25日,被红格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对严某某种植的罂粟苗进行清点共计670株。2019年12月5日,经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某某所种植的罂粟为毒品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铲除、清点、销毁记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67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严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均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8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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