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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非法经营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严某甲,曾用名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镇**道**,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以来,被告人严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苏A26****的箱式货车共为“冬天”(身份待查)运输货物五次。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严某甲第四次为“冬天”从广东省汕头市运输货物时发现运输的系卷烟,其仍将40余箱卷烟运输至宁波市鄞州区**镇**工业区**路**号,并收取运费3500元。2020年7月6日,其再次通过微信主动联系“冬天”运输卷烟,同年7月8日,其在“冬天”的指引下将45箱卷烟从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镇运往江苏昆山方向,行驶至G25长深高速**服务区时被抓获,现场查获卷烟2250条。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以上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另经浙江省烟草专卖局鉴定市场价格共为人民币2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苏A26****厢式货车一辆、香烟2250条;

2.书证:身份信息、丽水市烟草专卖局移送案件材料、丽水市公安局案件指定管辖通知、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委托保管清单、浙烟价证(2020)第014号价格证明表、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青公(网)勘[2020]078号电子证物检查笔录、附件光盘及照片;

6.鉴定意见:R2007027鉴别检验报告;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丽水市烟草局现场检查视频及照片、过车记录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为他人进行运输,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科鹏

检察官助理:李茜茜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甲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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