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649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肥西县**乡**村**队。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乙,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34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肥西县**乡**村**队。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4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合肥市经开区翠微路**号**公寓**号楼商铺门面房商**(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镇**村**组**号)。 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严某甲伙同严某乙先后在肥西县桃花镇、合肥市蜀山区、经开区等地的**超市、**超市、**烟酒茶商贸、**味庄、**烟酒、**超市、店铺内摆放赌博机十余台,非法获利2万元。另查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城市公寓**号楼商铺门面房**烟酒超市内为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摆放赌博机提供场所,姜某某非法获利579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严甲、严某乙、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多处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非法获利20000元;被告人姜某某为赌博提供场地,非法获利5790元。三名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学勇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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