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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甲、严某乙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774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74年****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沭阳县******。被告人严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乙,男,197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淮安市淮阴****村。被告人严某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7月23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在被告人严某甲承包、被告人严某乙分包沭阳县张圩乡老严荡小区二期工程施工地,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违反高空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安排工人严某丙施工作业。在此过程中,严某丙从在建楼房二楼顶跌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严某丙符合因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方,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仲  超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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