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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严某甲,小名严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合同制员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严某甲驾驶贵****3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坪寨方向往玉舍方向行驶。21时46分,该车行驶至**公路9km+200m(小地名:落水洞)处时,因被告人严某甲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致使该车前部碰撞行人黄某某后侧翻于行驶方向公路左侧边沟内,造成行人黄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严某甲弃车逃逸,并委托崔某某(另案处理)顶包作伪证。被告人严某甲于2019年11月19日19时许到水城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行人黄某某因事故后伤情过重救治无效,于2020年01月01日10时许在家中死亡。2020年03月30日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贵中一司鉴[2020]病鉴字第10号鉴定意见书认定:黄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小肠破裂等损伤,继发感染性休克、脓毒血症合并脑梗塞死亡。2019年12月26日,水城县交通警察大队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严某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行人黄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严某甲的供述、相关书证材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被告人严某甲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被告人严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严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严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发后找人顶包逃避侦查,可以酌定的从重处罚

4、被告人严某甲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飞亚

                                               检察官助理 何浪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甲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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