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584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严某甲在鼎城区桥南**菜市场对面的**小区严某丙的家里与严某乙等人吃饭时每人喝了4至5瓶“7度”啤酒。饭后,由被告人严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沃尔沃牌黑色小型越野客车准备到武陵区**街吃烧烤,当车行驶至武陵区**路时,遇文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由于被告人严某甲逆向行驶,导致二车相撞,造成文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干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严某甲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依法对被告人严某甲抽血送检,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严某甲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乙醇浓度为157.6毫克/100毫升。被告人严某甲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严某甲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严某乙、严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严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73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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