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严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6时许,惠州市仲恺区仲恺交警女子中队辅警孙某某在带队民警严某乙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民警在仲恺区陈江开展交通整治活动,孙某某经请示带队民警并征得同意后驾驶警用摩托车到**大道**加油站加油,经过**大道**加油站红绿灯路口处时,看见被告人严某甲酒后驾驶摩托车并载了两名女子停在警用摩托车后面,孙某某便上前将被告人严某甲拦下并告诫严某甲超载驾驶,叫严某甲下车并出示有效证件。被告人严某甲不但没有配合检查,反而对孙某某进行挑衅、辱骂并夺走警用摩托车钥匙。孙某某为了防止被告人严某甲驾车离开,就将严某甲的摩托车钥匙拔下。被告人严某甲随后拍打孙某某的头盔,并且大喊“交警打人啊”。孙某某拉着严某甲的手,警告严某甲不能离开,被告人严某甲不断的用手击打孙某某的头部并用脚踢孙某某的下半身,将孙某某的头盔打掉在地上并使用拳头殴打到孙某某的鼻梁骨,导致孙某某的鼻梁、右手食指受伤流血,执勤使用的头盔被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甲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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