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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甲寻衅滋事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19〕427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河南省沈丘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严某甲多次用喇叭录音、贴大字报、沿街辱骂等方式辱骂其姐严某乙,并多次声称要报复严某乙及其家人。

2019年4月30日至5月4日,被告人严某甲多次到沈丘县**镇**村,用喇叭录音辱骂严某丙及其家人。

2019年9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严某甲到沈丘县**行政村**小区,用暴力将孙某某家的防盗门破坏,并恐吓将孙某某的两个孩子杀死,在孙某某报警后,严某甲离开并前往刘某某(严某甲之母)家,将刘某某厨房的锅、盆等物品损坏。经鉴定被损毁的防盗门价值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陈华丽

2019年12月24

附:

1.被告人严某甲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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