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2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严某甲因其以前向村部反映的诉求未得到满足,遂于2020年5月8日凌晨2时许酒后骑摩托车装载一只液化气罐以及携带一把菜刀来到村部,将村部侧门踢坏后进入村部大厅,并扬言要炸掉村部。接到报警的瓮江派出所民警以及村干部来到现场对其进行劝解,但其不听劝解,反复打开液化气罐阀门、点燃打火机以点燃液化气罐为要挟,对在场人员进行恐吓,被告人严某甲还在现场点燃了1次液化气罐但随即又被自己关灭,被告人严某甲在现场滋事约两个小时后才被劝服离开。
2. 被告人严某甲因小孩上户等事由未得到解决为由,又于2020年5月10日20时许酒后骑摩托车装载两只液化气罐以及携带一把菜刀来到村部,又将村部侧门踢坏后进入村部大厅,并扬言要炸掉村部。村干部钟某甲来到现场对其进行劝解,但其不听劝解。后严某甲提着一只液化气罐放在村部地坪中间,声称要炸了这里进行恐吓,当时村部旁边的卫生室还有人在就医看病,严某甲便打开液化气罐阀门,用打火机点燃一只液化气罐后就逃离现场,在旁的群众钟曲奇及时用湿毛巾将被点燃的液化气罐扑灭。后接到报警的瓮江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对返回来拿液化气罐的严某甲予以严重警告。
3. 2020年5月24日晚19时许,邓某甲等人在平江县翁江镇晋坪村邓某乙家处理邓某乙与其妻子严某乙之间的感情纠纷,被告人严某甲喝酒后来到邓某乙家凑热闹时与邓某甲发生口角,邓某甲在骑摩托车离开时,严某甲持木棍追赶并击打了邓某甲的摩托车,严某乙前来制止,严某甲情绪激动将严某乙甩在地上,严某乙家人邓某丙、宋某某在邻居凌某某家门前制止严某甲时与其进一步发生肢体冲突,被凌某某及时喝止,严某甲便冲到凌某某家的厨房内意欲拿菜刀行凶,又被凌某某劝止,严某甲便返回家去,在路上碰到其爷爷严某丙,严某丙在听说严某甲吃亏后便携带一把菜刀赶去现场,严某丙便将菜刀交给严某甲,随后严某甲持菜刀来到邓某乙家的院子里恐吓邓某甲等人。接到报警的瓮江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严某甲便将菜刀交给其爷爷,民警在了解情况时,将菜刀予以扣押,并要求严某甲、邓某甲等人到派出所说明情况,严某甲拒不配合,抱着自己两个月大的小孩上了警车,并以小孩的安全威胁民警,后又自己躺在警车前面以及指使妻子躺在警车前面的方式阻碍民警执法,后严某甲被强制传唤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出警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邓某甲、凌某某、宋某某、严某乙、邓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伤情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为发泄情绪,持凶器多次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甲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均匀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甲现被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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