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现住鄠邑区**镇**村,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2017年上半年,耿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严某乙在西安市鄠邑区草堂镇、庞光镇、太平口附近几个地点开设赌场,并组织他人在几处地点轮换着用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约70-80万元。王某甲(已判决)在赌场内负责管理、抽水、发人头费等事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租赁合同、徐某某账本记录、户籍证明;2.证人徐某某、蔡某某、严某丙、陶某某、杨某某、殷某某、冯某某、田某某、某某某、邢某某、王某乙、耿某某、王某甲、严某丁、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严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徐某某、邢某某、杨某某、陶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苟常平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乙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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