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严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22

被告人严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四会市**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时40分许,在四会市城中街道**居委会**路**号**餐吧内,被告人严某甲、另一名男子(身份不详,在逃)与被害人吴某某在交谈过程中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扯,后被旁人拦开。在挣脱旁人的阻拦后,被告人严某甲与上述另一名男子各自手持弹簧刀追打被害人吴某某,在严某甲使用弹簧刀捅伤被害人吴某某左大腿后二人仍追打不休,吴某某为躲避追打便独自离开现场,后被告人严某甲与另一名男子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左大腿刀割伤,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严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吴某某身体,致吴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甲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树蓁

2020年5月11日 

附:

    1.全案材料贰册、光盘叁张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3.被告人严某甲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