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4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甲因生活琐事与严某乙发生口角纠纷并打架,严某甲打了严某乙左边肋骨一拳,致严某乙左侧7.8.9肋骨骨折,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严某乙的陈述;3、鉴定意见;4、证人严某乙等人证言;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剑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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