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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甲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严某甲,化名“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5********001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崇仁县**镇**号,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号**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95年11月6日经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决定逮捕,2020年7月19日被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7月24日上午,黄某甲(已判刑)因向严某乙索要医药费未果,遂邀集被告人严某甲和甘某某、张某甲(二人均已判刑),携带刀、铳寻找严某乙等人报复。四人乘车赶至崇仁县五交化商店门口发现被害人张某乙(严某乙之子)及严某丙(严某乙弟弟)等人,严某甲和甘某某持铳,黄某甲、张某甲持刀追砍张某乙、严某丙等人,严某丙被黄某甲砍伤并躲进路边饭店。甘某某、张某甲追赶张某乙至五交化商店仓库,当张某乙持刀冲出时,甘某某朝张某乙胸腹部开了一铳。张某乙继续持刀冲出,严某甲持铳朝张某乙胸腹部开了一铳,张某乙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系被自制火器散弹先后击中胸、腹部致心、肝脏破损,失血功能衰竭死亡。被害人严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严某甲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租住屋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严某甲家属赔偿张某乙家属共计人民币62万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杀害被害人,并持铳致其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 察 长:宋智勇

检 察 官:王  婷

检察官助理:邹梦伊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甲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玖张,病例一份;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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