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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_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和县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31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新生代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新和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新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新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严某甲、严某乙、王某某、李某某4人均系新疆新生代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工人。2019年9月5日13时30分许,严某甲驾驶牌照为新MC9654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载着严某乙、王某某、李某某前往石油开采作业区。行驶至英买里油气开发部英西路36公里800米路段时严某甲因口渴,拿水杯时致使车辆失控冲下路基,坠入道路北侧渠道内。事故造成严某乙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严某甲,李某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严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严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轻伤,并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严某甲有期徒刑1年8个月,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兴鹏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新和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亲属季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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