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乐清市**镇**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乐清市**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8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22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乐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5月13日至6月13日、7月26日至8月26日);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4月29日至5月15日、7月14日至7月28日、9月27日至10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乐清市**镇**村召开村双委会议,该会议由时任村书记夏某甲(已判决)主持、村委会主任被告人严某甲参加,讨论通过对本村村民蔡某甲屋后山地进行开发,用于建房使用。当年12月份,在砍伐树木之前的几天,严某甲、夏某甲同村老年协会至现场清点将要砍伐的树木数量。当月,严某甲叫上村民夏某乙、俞某某等人至现场砍伐树木,砍伐一天半后,因担心夏某乙等人砍伐树木压坏周边房屋,严某甲等人遂将所砍伐下来的树木卖给谢某某,又划定范围给谢某某,让其将剩余树木砍完。在此期间,村民夏某丁让谢某某帮其单独砍伐自家树木11株(该11株也在砍伐划定范围内)。经鉴定,乐清市**镇**村后边地擅长滥伐林木数种为柏木、杉木、阔叶树,滥伐林木蓄积33.343立方米,价值5001元。夏公方家树木杉木8株,阔叶树3株,总计11株,蓄积2.5353立方米,价值380元。
2018年8月17日9时许,被告人严某甲到乐清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严某甲任职材料、村会议记录、砍树承诺书、夏某甲任职文件、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陈某甲、连某某、夏某乙、应某某、孔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陈某乙、夏某丙、夏某丁、夏某丁、谢某某、卢某某、蔡某甲、田某某、严某乙、蔡某甲、蔡某甲、徐某某、俞某戊、林某某、叶某某、严某丙、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某甲、同案犯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森林案件评估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伙同他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秉旺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甲现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
2卷宗陆册。
3量刑建议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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