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366号
被告人严某甲(曾用名严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3时许,被告人严某甲翻窗进入位于杭州钱塘新区6号大街5号路口的四季风情餐厅,窃得硬壳中华香烟10盒、软壳中华香烟38盒、硬壳利群阳光香烟26盒、软壳利群阳光香烟5盒及现金人民币450余元。经杭州钱塘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4787元。
被告人严某甲于2020年9月16日在杭州钱塘新区景园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追回部分被盗香烟并发还被害单位杭州天宇四季风情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人严某甲向被害单位赔偿人民币1000元并获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蕾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
2.数字卷宗;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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