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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甲盗窃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378号 

  被告人严某甲,别名严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街道**村**组**号,羁押前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其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严某甲在惠州市大亚湾区**街道**村附近寻找工作时,发现**村**号门口停放了一辆摩托车,遂起贪念。严某甲以假装打电话做掩护,从而接近目标摩托车,并尝试推走摩托车,发现无人阻止后便直接将摩托车推到无人之处,后将摩托车变卖获利700元。

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向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225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严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云龙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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