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区**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街**号,现住惠东县**镇**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钟某某、胡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甲通过朋友关系认识能够打牌出老千赢钱的受害人杨某某和卢某某,并将杨、卢两人约到梁化镇设局赌博。2020年02月20日下午,严某甲开车到梁化镇老政府大楼门前接到杨、卢两人,到了晚上22时许,严某甲载着杨某某和卢某某两人去到朋友严某乙家中赌博,当晚严某甲、严某丙以及被告人钟某某、被告人胡某某等人都输了钱,严某甲输了20000多元,其余三人一起亦输了10000多元。严某甲的心里很不服气,顿生要挟杨、卢两人把钱还回来的念头,于是叫严某丙驾车,自己坐副驾驶,载着杨、卢两人去到梁化镇育民村委梅园山庄门前,期间钟某某与胡某某随后来到。下车后严某甲就以暴力、胁迫杨、卢两人,要杨、卢返还30000多元人民币,杨、卢两人一时间内找不出那么多钱,严某甲、钟某某、胡某某等人就动手殴打杨、卢两人(经鉴定: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期间卢某某试图逃跑,被抓回来,杨某某无奈找到朋友王某某说需要钱,并发了定位给王某某。因疫情期间各村道都封路,王某某来到后无法进入,杨某某拿出约2000元人民币现金给严某甲,严某甲拿给钟某某叫钟出去把王某某接到梅园山庄。严某甲要王某某拿钱,王某某没有把现金带进来,严某甲就暴力殴打及使用电棒电击卢某某和杨某某。之后,严某甲把卢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带到水库旁排洪渠水池威逼跳水,杨某某只好同意用支付宝扫码套现给严某甲等人,使用支付宝扫码转账150元给钟某某,由于每次转账金额限制只能150元,严某甲觉得麻烦就说算了,还是要求跳水,于是钟某某将150元转账和约2000元现金退回给杨某某。过程中,卢某某乘机逃脱,杨某某和王某某被逼跳进水池,之后严某甲等人见状便离开现场。卢某某、杨某某随即报警,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抓获被告人严某甲、钟某某。7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钟某某、胡某某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思益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甲、钟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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