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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甲诈骗、敲诈勒索)(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事实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严某甲向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大池娄村委申请承租该村位于大和山北、百洋川南的村集体土地,未获同意。同年6月,被害人严某某及许某某与大池娄村委订立合同处理前述集体土地上的垃圾,垃圾清理完毕后,严某乙在暂未取得清理费用并经村干部许可的情况下,将该地块部分土地用于临时堆放木架子、泡沫等杂物。被告人严某甲遂以严某乙霸占村集体土地等事由到相关部门多次举报,严某乙被迫于2018年11月8日向严某甲支付2万元,严某甲不再对其举报。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严某甲将该2万元退还严某乙。

(二)诈骗事实

2018年年底,被告人严某甲在多次向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大池娄村申请租用该村位于大和山北、百洋川南的村集体土地东侧地块未获同意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单某某谎称其已租得该地块,后约定以每年2.8万元的价格出租给单某某用于堆放垃圾。2019年5月份,单某某通过李某某将半年租金1.4万元转给严某甲。

案发后,其家属已退还被害人单某某1.4万元。

被告人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严某甲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文艺霏

检察官助理:王 昕

二○二○年三月四日

附:1、被告人严某甲现被依法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2册、补充卷2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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