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9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景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景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景宁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景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景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景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被告人严某甲以帮他人代炒期货为由,不断吸收他人委托投资款。为方便吸收资金,严某甲在景宁县新田小区10幢2楼租赁一间套房专门用于集资。被告人严某甲通过向马某甲、严某乙、沈某甲等二十余名投资人及通过这些投资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期间,故意隐瞒期货投资实际亏损情况,以口头告知或将期货模拟账号的虚假信息出示给投资人查看的方式,并每月支付高额“盈利”,让投资人误认为投资款安全稳定且在产生高额回报,致使投资人员范围和吸收资金规模不断扩大。然实际,被告人严某甲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不断地把投资人后来投资的钱和期货账户里的钱转给每月需要支取出钱款的其他投资人,并将委托人投资款大肆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彩票及其他奢侈消费。直至于2019年5月8日,因投资人催讨,被告人严某甲资金链彻底断裂,其逃往江苏并将账本扔弃。从2016年开始至2019年5月,严某甲以帮助他人进行期货投资为由,先后累计收取他人委托投资6509余万元,相关借款538万元。其所控制的真实的三个期货账户累计入金3638.9032万元,期货账户累计出金2790.563万元,共亏损848.3402万元。累计给投资人转出委托投资款3871余万元,转出相关借贷资金228余万元。造成至少40人亏损3039余万元。严某甲用于购买彩票造成巨额亏损,购买位于景宁县正达阳光城小区**房产一套、景宁县鹤溪北路**商铺两套、奥迪A6汽车一辆及其他财产。
被告人严某甲于2019年5月10日向景宁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中大期货公司的客户账单、永安期货公司的账户交易明细、浙商期货公司的期货账单、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财付通)、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严某甲和占某某景宁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明细、严某甲稠州商业银行交易明细、严某甲泰隆商业银行卡交易明细、严某甲和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电子证物提取工作记录、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截图、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截图、严某甲支付宝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房产信息及购买合同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占某某、严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严某丁、陈某甲、柳某甲、徐某甲、朱某某、严某乙、沈某乙、马某甲、任某某、吴某甲、沈某甲、严某戊、叶某甲、沈某丙、马某乙、吴某乙、马某丙、胡某某、严某己、柳某乙、严某庚、严某辛、叶某乙、蓝某某、严某壬、林某甲、吴某丙、沈某丁、钟某某、林某乙、严某癸、吴某丁、严某子、陈某乙、张某某、叶某丙、徐某乙、柳某丙、罗某某、叶某丁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严某甲银行卡交易明细记录、期货公司期货账户明细、严某甲支付宝交易明细电子版、严某甲电脑硬盘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彬海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甲现羁押于景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光盘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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