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严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镇**行政村**村,务农,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5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严某在西华县**镇**行政村**村看破家院内的空地上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苗,被**镇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询问住户严某,严某当场对自己非法种植大烟(罂粟)的行为供认不讳。在**镇派出所执勤民警依法对被告人严某种植的罂粟苗进行铲除时,被告人严某积极配合予以全部铲除。经清点,被告人严某非法种植罂粟苗(俗称大烟)数量为2590株。经西华县农业技术推广站鉴定,被告人严某非法种植的植物幼苗为罂粟幼苗。被告人严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严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及视频资料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2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卫敏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及视频资料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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