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严永洪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1〕Z101号

被告人严永洪,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永洪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5日9时10分许,被告人严永洪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渝商烟酒直供便利店内趁店员不备,盗窃店内放置的进价为人民币2510元的53度贵州茅台酒一瓶,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2100元。

2020年1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严永洪在本市江北区朗琴广场附近被公安民警捉获,其归案后退还销赃款人民币2100元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涉案照片、扣押清单、收条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严永洪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永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永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永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严永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严永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永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强

检察官助理:陈天生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附:1.被告人严永洪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