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严汉照,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严汉照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5月16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9年5月30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汉照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严汉照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严汉照,听取了被告人严汉照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汉照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线索,昆山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夏某某与被告人严汉照通过微信取得联系,2019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严汉照携带一包毛重10.46克(净重8.34克)、一包毛重0.64克(净重0.44克)冰毒至和侦查员约定好的昆山市新公馆花园南门口,后以10000元的价格将毛重10.46克(净重8.34克)的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卖给侦查员夏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严汉照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手机、毒品(均为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资料等;
3.证人迟某某、姜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严汉照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汉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汉照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3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汉照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洁
附:
1.被告人严汉照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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