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严江韬,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98********,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住黔江区**街道。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17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艳波,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组团**栋。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19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江韬、谢艳波分别涉嫌贩卖、运输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严江韬长期在重庆市黔江区贩卖毒品。8月13日,严江韬通过蒲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谢艳波在重庆市主城有购买毒品的“路子”,便添加了谢艳波的微信,委托谢艳波联系购买毒品。后谢艳波联系了重庆市主城的毒品上家,了解了毒品价格。经严江韬与谢艳波商量,由谢艳波帮忙联系购买一手(50克)冰毒和50颗麻古,价格29000元。当日19时许,严江韬驾驶红色SUV名爵城市越野车,和谢艳波一起从黔江出发前往重庆市主城购买毒品。二人当晚抵达重庆后,谢艳波积极联系毒品上家为严江韬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期间,严江韬先后6次转账28000元给谢艳波,谢艳波又将钱转给了毒品上家。因毒品上家原因,谢艳波只从上家处拿到50颗左右的麻古和半手左右的冰毒。2020年8月15日晚,严江韬驾驶城市越野车将谢艳波为其联系购买的毒品带回黔江。
2020年8月16日18时许,黔江区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严江韬位于黔江区**街道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从严江韬身上及家中查获疑似冰毒物质净重22.4克,疑似麻古物质净重4.2克,疑似毒品辅料净重20.49克,以及电子秤2部,塑料自封袋5包,双面胶2卷。8月19日,被告人谢艳波在黔江区**街道出租房被抓归案。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冰毒、麻古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2部、电子秤2部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汽车租赁协议、照片等书证;
3.搜查笔录、毒品称重及提取检材记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宁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严江韬、谢艳波以及同案关系人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江韬、谢艳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26.6克,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严江韬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谢艳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分别定罪处罚。谢艳波被抓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谢艳波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谢艳波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勇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江韬、谢艳波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
2.案卷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