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严浩,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8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镇**街**号,因涉嫌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佳佳,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镇**街**号,因涉嫌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浩、李佳佳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月4月期间,被告人严浩以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5次向平武县安州驾校教练蒋某某贩卖冰毒共计约13克。
2.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严浩以200元的价格,分别4次向平武县江油关镇居民文某某贩卖冰毒共计约0.8克。
3.2020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严浩通过电话与周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毒品,两人经商议以7500元价格购买毒品25克,严浩让被告人李佳佳在绵阳市游仙区六里村附近从周某某处取得毒品,后被告人李佳佳驾驶车辆将毒品带回平武县江油关镇交予严浩。
4.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严浩以200的价格,向平武县江油关镇居民冯某某贩卖冰毒约0.2克。
5.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严浩以200元的价格,向平武县江油关镇居民罗某某贩卖冰毒约0.2克,由被告人李佳佳将冰毒送至罗某某家门口;4月28日中午,被告人严浩以2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给罗某某,后罗某某在严浩家二楼卧室内吸食。
6.2020年4月28日晚,被告人严浩联系鲜某某(另案处理)以7000元的价格在鲜某某处购买冰毒及麻古。次日13时许,被告人严浩从平武江油关镇乘坐车牌号川BX****野的到绵阳市涪城区七星楼附近一民房内与鲜某某的马仔交易成功后,返回平武江油关镇途经北川县桂溪大桥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现场从严浩上衣包内搜查出疑似甲基苯丙胺27.01克、甲基苯丙胺片(麻古)0.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文某某、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严浩、李佳佳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浩、李佳佳,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佳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黎佳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浩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佳佳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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