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立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8时多,被告人严立荣于从连平县陂头镇到连平县城后,在连平县城教育城楼下稻珍乡甜品店门口将被害人冯某某的一辆摩托车盗走,得手后,严立荣将该摩托车骑回至陂头镇并以人民币400元销赃。案发后,该部摩托车被起回归还被害人,该部摩托车经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685.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2.书证:摩托车客户档案,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3.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严立荣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相应卡口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立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85.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立荣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次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严立荣到案后能对其所犯罪行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世林
附:
1.被告人严立荣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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