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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红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770号

被告人严红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8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抓获,同年6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红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严红成通过微信联系与购毒人员蔡某某商定以500元价格交易毒品。当日晚22时,严红成携带毒品到达约定的交易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125号附1号,向蔡某某交付了毒品冰毒和麻古,并收取了蔡某某微信转账支付的500元毒资。双方交易完成后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蔡某某处查获其从严红成那里购买的冰毒0.28克和麻古0.27克,从严红成的挎包内查获其剩余的毒品麻古0.67克和冰毒0.16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严红成系毒品交易完成后被当场抓获。涉案毒品及严红成联系毒品交易所使用的手机被公安机关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毒品、手机;

2.证人证言:蔡某某、傅某某、余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严红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渝公鉴(毒品)[2020]1688号检验报告;

5.检查、扣押、封存、称量、提取、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指认照片、录音录像;

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页,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定证书、前科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红成以贩卖毒品的故意实施了毒品交易行为,涉案毒品数量共计1.3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红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次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且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子游

检察官助理洪豪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严红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毒品、手机由公安机关扣押和保管。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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